第二十三条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有关已领退休(职、伍)给与或资遣给与者再任公务人员,其退休金基数或百分比连同以前退休(职、伍)金基数或百分比或资遣给与合并计算,以不超过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六条及第十六条之一第一项所定最高标准为限之规定,欠缺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且其规定内容,并非仅系执行公务人员退休法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而系就再任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采计及其采计上限等属法律保留之事项为规定,进而对再任公务人员之退休金请求权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近日,立邦天津工厂因环评未通过被天津环保局勒令停产,处罚3万元。 7月5日,因为环境违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向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立邦”)下达《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据了解,天津环保局于2015年5月27日对天津立邦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天津立邦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0年竣工并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天津立邦正在生产,故天津环保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天津立邦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54号),责令天津立邦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
给劳动合同法下的用人单位的一封信(1) 《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而言,它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呢?现在媒体上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个坏消息,但是我的观点是,只要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办事,提高证据和程序意识,操作得当,它完全可以成为对用人单位的利好消息.因为劳动合同法新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权利,现分析如下: 一、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甚至是生死攸关的作用,核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很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劳动合同法》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40号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的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作废公告(蒋敏) 申请人蒋敏(身份证号:500226198508170043)申请办理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A2幢11-2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该房已于2012年9月19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证号:201210209号,合同建筑面积:74.36平方米。现因申请人保管不善,将该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作废,现予以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2020年 3 月 4 日起2020年 3 月 24 日止),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
请问PPP项目资格预审条件可否没有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郭宪: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是招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设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