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前项危急病人如系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之。 医院、诊所因限于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无法确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