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
财政部国库署昨(2)日公布去年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实际执行情形,由于税收良好,地方政府可多获配729亿元“超征红包”,创新高,已于今年1月18日拨付,国库署特别提醒各地方政府应优先用于偿债,若非用于偿债,也应审慎规划妥善运用,避免不经济支出。 国库署表示,去年度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执行结果,实际收入3858亿元,较预算通知分配数3084亿元增加774亿元,其中来自国税部分,所得税及营业税分别增加437亿元及370亿元,另货物税减少30亿元,县市土增税则减少3亿元。 其中普通统筹分配税款部分,实际收入数较预算通知分配数增加729亿元(含利息收入1.3亿元),已按公式设算分配,在今年1月18日完成拨付,并在通知函中提醒各地方应就优先还债,审慎规划妥善运用
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涉及了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 2020年9月14日,税委会再次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对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来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URL])“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笔者1月3日从海关总署获悉,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从今年起在全球各有关国家陆续实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海关已完成对基于《协调制度》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相关税号调整等转版工作,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新版税则。 《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国际公约性质的商品分类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将于2020年9月16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所列16项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号【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9日【法律类别】进境检疫【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玉米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问:请问一下,我国是否有关税配额进口的产品,包括哪些?谢谢!答:依据201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出台的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所规定,我国关税配额商品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和化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2〕125号)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8日发布2011年第57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73044110、73044910、73045110、73045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内地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