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本所可代理客户进行专利复审程序,以争取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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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煤泰山设计研究院,是新煤集团技术主管职能部室,为市级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整个公司新产品的设计与研发,对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与高等院校、研究所进行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提升科研能力。泰山设计研究院以市场为导向,在设计中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以及ISO9001标准的规定,每年开发新产品十多项,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hoshion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权人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发明专利是公司在电子结构件用铝方面持续创新取得的一项技术成果。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同时具备高抗拉强度、高屈服强度、具有优秀的阳极氧化性能, 并且避免了沙孔、麻点等瑕疵的表面美观的工业用铝合金材料及制备方法,适合用于高亮氧化电子结构件的生产。 和胜股份多年来都在电子耐用消费品零件上有着很好的成绩,为知名品牌生产制造手机挤压材、平板电脑挤压材、打印机鼓棍等零件: 和胜股份在铝开发研究方面也不甘人后,上述专利的取得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并保持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丰富公司先进技术储备,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审查意见答复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 提高授权可能性,争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安全性。 什么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属于专利的相同侵权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有一点点专利的认知的侵权者也不会完全照抄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更多的是对别人的发明创造做出一些非实质性的改变,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出现了等同侵权的制度。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第45条对等同侵权和等同特征作了具体的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在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案中败诉。 苹果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上诉。 此前,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小i机器人专利权无效,未被确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及时掌握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相关情况,请各地将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措施、办法及工作要求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商务部。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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