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
大家都知道在农村自建房必须要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许可之后才能建,但有些地方因为审批的比较慢,很多农民朋友等不及,就在审批没有下来的时候私自建房了。想着后续再补批手续,那么先建房后补批手续可以吗?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先建房后补批手续可以吗? 1、其实是不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般是为了买房或是装修做准备,但是有些时候需要把住房公积金取现,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取现呢?除了带上个人身份证进行二代证读卡器证明身份之外,还需要出示其他证件证明吗?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查询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信息查询 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聚氨酯喷涂是以异氰酸酯和聚醚为主要原料, 聚氨酯喷涂是以异氰酸酯和聚醚为主要原料,在发泡剂、催化剂、阻燃剂等多种助剂的作用下,通过专用设备混合,经高压喷涂现场发泡而成的高分子聚合物。聚氨酯硬泡体是一种具有保温与防水功能的新型合成材料,其导热系数低,仅0.022~0.024W/(m2.k)。相当于挤塑板的一半,是目前 然后关闭减压阀,开启放氨阀向氨瓶或氨罐放氨
为配合做好南通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贷款、提取的有关问题,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至5月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于2022年4月底时效满一年的,可延期至2022年5月底前申请办理。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于2022年4月底时效满一年的,可延期至2022年5月底前申请办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安居助残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在全区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助残工程的意见。 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京残函[2004]3号文件精神,我们于2004年3月份对全区残疾人的住房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区有693户817人为贫困残疾人,危房户和无房户共计85户,占贫困残疾人家庭的12%,其中无房户为21户,占贫困残疾人家庭的3%;危房户为64户,占贫困残疾人家庭的9.2%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取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根据各地实践,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期间,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支取
释演凡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划拨宗教特殊用地提案》(第15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土地确权,国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我市的土地确权均是而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来进行,所以我市不能也不会出台土地确权的政策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