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
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修改后将对煤炭行业取消生产和经营双证。 有媒体报道,双证修改措施将于下月出台。记者从煤炭业内获悉,该措施“最早在一个月内出台,最晚不超过三个月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能源局委托科研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委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专家对《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及长效机制研究》等8个研究课题的承担单位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1.《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及长效机制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为中煤(天津)地下工程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现代煤炭市场、煤炭运输体系和跨区输电对煤炭供需格局影响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中环电力能源大数据研究院
日前从国家能源局人士处独家获悉,正在制定中的《核电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主要围绕我国核电站建设规划、核电开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核电站运营监管、核电相关建设及技术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该人士表示,短期内,我国核电开发控股门槛不会出现实质性降低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国务院办公厅19日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下称《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动能源法制定和电力法、煤炭法修订工作。积极推进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核电管理、能源储备等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工作。《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娜)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就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优化煤炭进出口贸易等条款。 《征求意见稿》共9章89条,包括总则、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市场与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煤矿开采方法的选择应遵循安全、经济效益和提高回收率三大原则,力求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深入调查煤层情况,选择合适的开采方法,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劳动强度。 根据煤炭法的不同条件、资源储量等因素,常规采煤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全称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这意味着煤矿开采的所有过程都采用机械化连续操作。其主要优点是显著降低煤矿工人的工作强度,并在增加机组负荷的同时显著提高安全性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能源局委托科研项目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专家对《<煤炭法>修订立法重难点问题研究》等3个研究课题的承担单位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1.《<煤炭法>修订立法重难点问题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开发潜力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3.《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公示时间为7天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