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海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告(第4号) 2017年8月4日,市政府发布《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海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告》(第4号),我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2010年印发的《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海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告》(第15号)同时废止 此次基准地价价格构成为: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配套费用、应纳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
6月30日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浙江德清县率先颁发了首批宅基地“三权分置”证书。 来自4个村的农民代表、民宿业主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签订三方流转合同获颁了第一批真正意义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证……6月30日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浙江德清县率先颁发了首批宅基地“三权分置”证书。 何为“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鹿邑县审计局对鹿邑县辛集镇土地整治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鹿邑县辛集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是(以下简称该工程)是2016年11月1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发2016年度第一批土地整治项目入库备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6〕183号)批准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涉及辛集镇16个行政村2708.81公顷土地,总投资5170.13万元,该项目工程的施工、设备采购、监理,财政预算招标控制价4557.32万元,中标金额4551.82万元,包括1-17个施工标段中标金额4042.02万元、18-20设备采购标段455.86万元、21-22监理标段53.94万元。 2017年10月12日,该项目工程施工标段统一开工建设,2018年5月至7月各标段陆续完工
兹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3时整,在上饶市广信大厦B座(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就上述矿业权评估公开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凡已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登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均可参加报名。下午3时未能准时到达交易厅的报名机构则视为自动弃权,报名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11时整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撤出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黑名单”管理的请示》收悉后,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2016年1月8日取得了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2016〕21号),12万元罚款已缴纳到位。 鉴于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黑名单”管理事项已完成,我厅决定将其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
在绵延起伏的山体上,形态各异的奇特地形有序排列,地貌以红色为主色,伴随淡红色、粉红色、褐红色等色彩。今年,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在陕北及渭北地区发现大规模丹霞地貌遗址。经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丹霞地貌阶段性成果技术审查评审会专家组鉴定,这是国内目前已知的规模最大的丹霞地质遗迹景观带
本文摘要:(02月03日)神华煤制烯烃升级样板项目环评一季度已完成加到时间:2016-02-03原文公开发表:2016-02-03人气:82月1日消息,2015年12月15日神华煤制烯烃升级样板项目土地预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案。作为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选址意见、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大前提要件中,选址意见于2015年7月10日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国家发改委,土地预审12月30日取得国土资源部审核,环境影响评价预计2016年3月份已完成。预计,项目可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山东省近日为耕地保有量设“底线”,规定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28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584万亩。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琥介绍,山东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几年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拟废止《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苏府〔2001〕32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废止《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苏府〔2001〕32号)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9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018号(邮编:215004)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