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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登记及初设户籍登记,应配赋统一编号
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登记及初设户籍登记,应配赋统一编号。 恢复户籍、撤销出生登记后再次设籍、撤销或废止初设户籍登记后再经核 准定居、回复国籍或撤销国籍之丧失者,除统一编号与他人重复或错误外 ,应沿用原配赋之统一编号,原无配赋者或统一编号为九码者,应配赋统 一编号。 原有户籍之旅外国人无统一编号或统一编号为九码者,其申请配赋统一编 号,由出国前最后户籍地户政事务所配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