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登记及初设户籍登记,应配赋统一编号。 恢复户籍、撤销出生登记后再次设籍、撤销或废止初设户籍登记后再经核 准定居、回复国籍或撤销国籍之丧失者,除统一编号与他人重复或错误外 ,应沿用原配赋之统一编号,原无配赋者或统一编号为九码者,应配赋统 一编号。 原有户籍之旅外国人无统一编号或统一编号为九码者,其申请配赋统一编 号,由出国前最后户籍地户政事务所配赋。但同时恢复户籍者,由受理地 户政事务所配赋统一编号。 户政事务所办理设立或分立新户,应核发户口名簿,并配赋户号。
户政事务所同日受理同一申请人二次以上补领国民身份证申请时,应自受 理第二次申请时起,核发国民身份证临时证明书(以下简称临时证明书) ,并于次一上班日制作核发国民身份证。 户政事务所受理国民身份证请领申请,应于申请当日完成核发。但因制证 机具故障、系统中断、网络断线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无法于申请当日制发 国民身份证时,得核发临时证明书。 临时证明书得供办理总统、副总统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时使 用,户政事务所应于投票前一日,汇整临时证明书清册通报各乡(镇、市 、区)公所转送各投开票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