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348397
一、依据鳗鱼放养管理及应遵行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及行政院农业委
一、依据鳗鱼放养管理及应遵行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109年9月10日渔四字第1091348397号函办理。 二、请养鳗业者应于旨揭期间,依本事项第5点规定,向所属鳗鱼生产合作社或保证责任台湾区鳗虾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放养许可,并应填具申请书及检附相关文件如下: (一)养鳗业者之国民身份证影本;属法人者应检具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2、属都市土地者,应另检附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