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8点, 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080 061943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修正规定)1 份,请查照。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修正“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直辖市与县(市)政府 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原住民族教育要点” 【教育部】有关学校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3条各款规定办理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其征免营业税规定。 本处谨订于109年3月20日至109年3月24日办理“台北市区路宽8米以上道路铺面状况调查”劳务采购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请查照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阿里山林业铁路及文化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结合优质商家与个人(以下称合作单位),合作展销本处商品及出版品(以下简称商品),拓展双方业务,遂制定本须知。 展由合作单位提出合作申请表(如附件),经本处进行评估可行后,签署商品展销推广合作契约。 2.提供展销专区张贴“林务局阿里山林业铁路及文化资产管理处商品展销”文宣资料
位于游客中心3楼的多媒体简报室,提供放映影片及研商会议的功能,主要推广处内的影音出版品,例行举办野望国际影展活动,以及不定期举行保育研讨会、课程、活动等。 简报室为阶梯教室,共5阶层,座位70席,无障碍轮椅席2席,厅内由智能环境控制系统来控制环绕音响、萤幕、空调,可投放蓝光DVD与电脑显示,具无线式麦克风,并有悬挂式吸音天花板有效减少回音,提供舒适、便利的互动式使用场所。 ※ 本中心并不主动播放影片(特殊活动除外),欲观赏影片者请至4F服务台提出申请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关于“台北市青少年发展处” 成立于民国103年11月的“台北市青少年发展处”,提供多领域特色主题空间,规划具有启发及互动性的活动课程,并推展生涯探索及服务学习体验,期望打造专属青少年筑梦,并实现自我的舞台,建立一个国际化、创意化及资讯化,且能与世界接轨的平台。 照片来源/ 青发处的服务对象涵盖12~24岁的青少年,主轴包含:青少年交流服务、创新培力教育推广、服务学习、壮游体验、技职群科体验、艺术人文教育推广,以及多元场馆营运服务等。 此外,大楼也同时结合台北市政府局处资源,设置台北市青年职涯发展中心、台北市中正亲子馆,为青少年与亲子提供了多元的学习体验服务
污水下水道是现代化都市重要的基础建设,如果自来水管线是都市的“动脉”,则污水下水道就仿佛是“静脉”,所有人群活动产生家庭污水、事业废水等,经由污水下水道系统的收集至污水处理厂,将污废水净化至符合国家放流水标准后排放,避免污染河川、湖泊、海洋等水体水质。现代化污水处理厂更已提升为水资源回收/再生厂,处理后放流水的再利用是未来发展趋势,让珍贵的水资源能生生不息,永续使用及保育。 台北市污水下水道建设自民国61年起实施工程建设计划,迄今已历经50余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户接管普及率更为全国之冠,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及操作管理先进,同时在规划、设计、工法、法规、维护及营运管理方面均已累积相当经验,并与中央及各县市下水道主管机关交流互动良好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提醒市民朋友,“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需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请,若逾期申请,即使条件符合,仍得等到明年度才可适用,请注意本身节税权益。 109年9月1日起至9月22日止。 200元超商礼券 100名( 以手机简讯方式寄送 )
为有效落实权管房舍设施之环境管理,降低蚊媒传染病发生风险,苗栗区营业处在106年5月25日上午在本处4楼大礼堂办理“重要蚊媒传染病讲习”活动。 本讲习活动采区处同仁自由报名参加外,并开清洁工作伙伴参与,共有23人参加。课程有1.重要蚊媒传染病监测及相关策略,2.病媒蚊生态及习性介绍,3.户外环境管理等
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的面谈访问工作已于今日(8月2日)完成。经多次到访仍未能接触的住户,统计员会留下问卷给他们自行填写。有关住户应在8月15日或以前完成问卷,并以随附的回邮信封寄回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办事处
【研发处】105年第2次学术补助申请(10/1-15) 本校105年度第2次学术活动补助自10月1日起至15日止受理申请,请所属教师、博士后研究及全职学生(含外籍生)申请。 一、依本校“学术活动补助办法”第三条办理,申请相关规定请详阅“学术活动补助办法审查细则”。 二、本次受理申请方式: (二)申请人请于打印完毕之申请表第1项“申请人签章”字段签名或核章,并于105年10月17日(星期一)前将纸本申请表送至本处汇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