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基准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局第一大地测量队,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G B 220 21—20 0 8引言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加强我国大地测量工作, 规范大地测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制定本标准
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乙级大地测量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水准、三角
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乙级)大地测量(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不得从事B级及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不得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坐标参考框架服务)、测绘航空摄影(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工程测量(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及以上隧道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不得从事连片区域100 平方千米及以上的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和扫海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地图编制(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