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者
出埃及记21章23–25节:“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出埃及记21章23–25节:“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条律法是关于当一个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导致他人身体的残疾,应当如何惩罚的命令。耶稣在马太福音5章38-42节的教导与这条律法是否相违背? 拉比回答: 其实这段经文所说的并非字面上的含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解决伤害的方式不是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眼睛、或肢体,而是伤害者对于失去了生活能力的受害者的补偿,用伤害者的健康眼睛、或者健全四肢等来帮助受伤者
曾几何时,受限于“被害者”与“加害者”身上的标签
曾几何时,受限于“被害者”与“加害者”身上的标签,被社会无数的对立与舆论检讨,而忽略这些伤害者的背后,都曾背负着那些不为人知的痛苦与苦衷。事件的发生是时间轴上的时点,然而撕不去的歧见与标签,却如同宿命般的存在。有时裁决一个人的生死,不仅是当事人对自我生命的自觉,更多的是来自周遭对自我的眼光与揣测,当每个人各职其所,用尽一切力气活在世上,看似无谓的歧见与淡漠的忽视,却于无形之中成为加害者的角色而不自知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方法,现行的标准是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考虑到发行的日期,可以说整个内容相当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但仍然沿用至今,可见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比较符合生产安全实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