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告涉案行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其中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
新华社海口12月5日电(记者吴茂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的适用范围、供地年限、供地价格、供地程序、考核评价等要求。 根据细则,海南省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供地,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细则明确,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高出让年限
自从十九大以后,环保成为了新热词。经过2017年一年的摸索,在此基础上,2018年增添了新的环保治理内容。 据环保部消息,2018年3月1日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25日发布)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多项内容对化工园区、化工厂有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该法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生态环境部印发最新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有哪些?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我们知道取保候审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的,而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会有变更为逮捕的时候
226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闻》 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后,京津冀进一步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重拳。 日前,环保部印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部强调,“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多项内容对化工园区、化工厂有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该法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