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本会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德仲字第253号,简易程序),已组成由何荃麟担任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11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述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仲某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原告仲某在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制度、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了约定。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以原告仲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其于2009年1月28日至29日出差滨海店值班,擅自未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原告仲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仲某拒收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向原告仲某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原告仲某于2009年2月22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仲某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建湖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其2009年2、3月份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9个月的加班工资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由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是比较多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为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寻求公正、高效、专业、便捷仲裁服务的需求,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结合《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缓减免交仲裁费用办法》(常仲办[2021]3号),特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本会提起的标的20000元以下仲裁案件,当事人可申请本会组织双方进行仲裁前调解。 1.调解成功并由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则本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已预收的费用全部退还; 2.调解成功后,当事人提请本会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裁决书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 3.调解不成功的,则由本会进行立案,进入仲裁程序。 二、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发生的如下纠纷,仲裁费用可以减半收取: 1.银行相关业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合同、同业拆借、支付结算、银行卡、保函、信用证、票据纠纷等); 2.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追偿、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纠纷等); 四、本通知由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名称 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65号(受送达人:临沂市羊味道餐饮有限公司) 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65号(受送达人:临沂市羊味道餐饮有限公司)-利来app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曲翠红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2]第1665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