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省卫生体育协会) 经查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 2018、2019、2020 年度社会团体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第 55 项处罚-00343-003 事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2〕第 2000007 号)
有而且可以是独立股东(和母公司没有半毛钱的关系那种);不过分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是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2年9月8日夜间,接群众举报投诉,南通市开发区某公司下风向有明显异味,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西南侧丙烯酸乙酯储罐发生自聚合,大量有机气体从储罐泄压阀外泄,公司未对外泄有机气体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有明显异味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拆迁资讯 2019年8月22日 上午9:47 公司拆迁,劳动者不想去新工作地点上班,那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经济补偿吗?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违法事实:兴隆台区张宏欣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随机抽查医疗整形美容病志15份,发现患者李婷(2022年4月23日)病志中医疗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无医师签名;患者李艳侠(2022年6月16日)病志中手术名称、手术过程与诊疗方案不符,且病诊断页无医师签名;患者李华(2020年3月26日)病志中手术过程及处置未详细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主办单位: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1、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法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和41条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以上几条情形的,或者违反第4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辞职员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聘用员工时,没有依照法律和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用一纸聘书表明了二者的雇佣关系。然而因为某些原因,企业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为由,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员工解聘,那么,聘书究竟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当初找工作时,只是和单位签订了一份聘书,可如今,企业却说聘书不是劳动合同,要提前将我解雇。”日前,记者见到了省会市民刘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