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
职工或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近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北京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施行之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北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房屋进行查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 刚刚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在很多方面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进行了解释,并真正意义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同时又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疑问,甚至于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一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现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在瑞士注册成立的 Zürich Lebensversicherungs-Gesellschaft AG ( 又 名 为 Zurich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 下称“本公司”),已停止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同时,本公司已无任何在香港或从香港所发出或承保的仍然有效的保单或保险合同,及无任何由于在香港或从香港所发出或承保的保单或保险合同而尚未清偿的索偿或应承担的其他索偿。 本公司现拟根据香港法例第 41 章《保险业条例》第 40(1) 条的规定,撤销所获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并已向保险业监管局提出申请
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所在公司可能会遇到拆迁情况,导致合同不能按原规定履行,部分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厂搬迁终止无期限合同如何赔偿? (1)公司拆迁不允许员工到新地点工作,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赔偿,标准为一年两个月; (2)公司同意员工工作,但不愿随公司搬迁。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般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新潮能源(600777)2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近日收到两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告董瑞的诉讼请求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企业知名度,建立产品良好的口碑,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我们本着“一切追求高品质、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精神,严格按合同要求及产品技术规范为用户提供诚信服务,满足用户的个性需求。以“专业、诚信、质优”为原则,向用户郑重承诺
1、要求土建、市政、机电等专业,能够服从调动,可适应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工作,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2、一经录用,待遇从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