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郭志玲茂名在线图广东茂名市纪委10月27日通报称,日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化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原局长郭志玲有期徒刑11年。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志玲在担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郭志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60商城是基于iOS系统开发的一款智能硬件购物类软件,用户可进行商品浏览、预约抢购、网上交易、售后查询等。 用户使用该功能,360不会收集和上传用户任何隐私信息。 申请预约资格时需要提交手机号获得资格,收集的手机号将存在360服务器,并仅用于以短信形式通知抢购时间,同时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和安全、验证您的身份、防止并追究欺诈或其他不当使用的情形
为您提供物业选址与物业租赁服务,通过选址评估选择最合适的办公空间、找寻一个有成长空间的新办公场所,并能为您制定一个完整的写字楼办公室租赁选址战略。 提供地产投资或金融投资机会咨询服务,带您深入了解全球投资趋势,协助您制定投资策略并发现下一个投资机会,也可根据您的投资目标锁定优质租户组合。 为您提供房地产项目设计开发服务,从前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策略、中期的提供全程支持,到后期的建造完成,旨在为您打造出理想空间,使您的想法成为现实
在台湾新北市有一名厨师付费给Apple公司取得iCloud云端储存服务,纪录他出国深造期间用手机大量拍摄、努力累积的食谱菜单,但这些珍贵资料竟在一夕间消失不见,Apple公司提出“霸王条款”主张免责拒赔。换言之,在iCloud服务条款(即定型化契约条款)中“II. 功能和服务-C. 备份(Backup)”有明文记载:“在可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公司不保证或担保任何您可能经由本服务储存或使用之内容不会遭受在符合本协议条款下之无意的损害、毁坏、损失或移除。 苹果公司对该等损害、毁坏、损失或移除之发生不负责任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吴倩)8月14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柴长安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上诉一案二审宣判,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柴长安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还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刑事再审中,如果再审法院认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 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2013年12月5日,李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建房合同书》,约定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位于广州市某区某村某号建房工程,总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19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李某在工程完工结算后余留80000元,陈某在两年期内无息还清给李某余欠工程款。2016年7月22日,陈某出具《欠条》:兹有某村某号工程结算,陈某欠李某人民币144000元。2016年10月25日,李某出具《收条》:兹有收到陈某交来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且明确表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近日,公司由于经营方向和岗位调整,决定让我前往20千米外的仓库担任主管。在我坚决拒绝后,公司便以其规章制度中已经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表示 不仅我必须服从,所有个人的劳动合同也必须服从集体的决定,否则,其有权单方将我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