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
中国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顾名思义,药物纠纷泛指一切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泛指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药物使用是医疗活动的重要内容,药物不合格或使用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区别则在于二者的纠纷起因、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严格不同。 引发药物纠纷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类:1,合格药品发生不良反应;2,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3,药品使用不符合规定
突尼斯饭店业协会(FTH)是一个独立的全国工会,旨在国民经济框架内促进酒店产业的发展。它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和保护其成员的利益,努力加强酒店部门成员之间的联谊关系,防止和协调适用法律或法规时可能出现的分歧,另外通过研究和酒店产业联系密切的经济、技术、商业、广告、财政和法律等各方面问题为其成员创造商业机会, 并就这些问题向酒店经营者和公共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突尼斯饭店业协会在国内和国际组织中代表其会员与不同机构合作,维护其会员和行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李某,C市某国有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该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给某私营企业,该企业于当月即将该笔借款归还,并送予李某好处费6万元。同年11月,李某又决定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给该私营企业使用,该企业一周后将1200万元借款归还,同时送予李某好处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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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今年,全国政协委员胡诚林带来了《关于将人脸识别保护纳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提案》。 胡诚林在提案中写道,人脸识别技术现已成为大众身份验证、生活安全和生活便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人们带来便利、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法律风险
1、根据我国法律,在因特网上发表的作品仍然受到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4、平面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书籍、印刷品)则需在经本人同意(可以使用E-mailqq微博形式)后转载或进行编辑后使用,并应署本人名、支付相应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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