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员工
目前,安徽省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成为当前重中之重任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27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和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安徽省有关部署要求,学校经研究,决定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和教学计划调整等后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精神,结合世界杯赌注怎么买教学计划安排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寒、暑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寒假:学生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6日放假,2月27日上课;教职工自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2月22日放假,2月23日、24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6号)的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我校师生员工因国内出差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境)需购买公务机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方式进行购买。现就有关事项更新通知如下: 1. 因公国内出差:必须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购买往返机票。 1)国外目的地城市为国内航空公司已通航城市的,必须选择国内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出入境; 2)国外目的地城市没有国内航空公司直达航班的,应按照“最长航线、最近目的地原则”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进行中转; 3)国际行程中出发地和目的地城市无我国航空公司承运航班的,可以选择国外航空公司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都投入到疫情防控的阻击战中。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全力做好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多方筹措防疫医用物资,从海外购买了一万只医用口罩,捐赠给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助理云南省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生面临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帮助师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方法,培养消防意识,创造更加良好安全的校园环境,12月7日上午,我校在教学楼和田径场举行了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学工、后勤保卫处负责同志出席演练活动,全校各年级学生参加。 演练中,随着演练警报响起,各班学生手捂口鼻、弯腰前行,在安全员的指挥下,迅速、安全、有序地向就近的安全出口疏散,并到达紧急集合点田径场汇合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2018-201**年寒假安排通知如下。 1. 1月26日,教职工和学生开始休假。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1月19日起可进入自由工作状态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作者:发布时间:2022-12-02浏览次数:10 各学院、各单位: 12月4日(本周日),因徐汇校区东部将举行日语能力考试和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等大型考试,东部校区的交通出行将做临时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管控时段:12月4日7:00~17:30。 1、东部正门(桂林路81号)左通道仅限师生员工步行进校;非机动车请从东部国教门(桂林路55号)进校。 2、机动车须从东部国教门离校;行人和非机动车可正常从东部正门离校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由规模扩张、数量供给为主步入以提高质量和发展水平为主的新阶段,发生着从“以量谋大”战略到“以质图强”战略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江南大学作为一所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的高校,一所以培养行业中坚、服务国计民生为己任的高校,明确自身使命,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是实现“特色鲜明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师生办实事”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管理工程系党总支将“我为师生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于党史学习教育始终,切实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的问题。 4月19日中午,管理工程系党总支组织召开了学生代表座谈会,来自全系的25名学生代表参加座谈会,管理工程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陈景鑫出席此次座谈会,会议由系党总支副书记刘贤鹏主持。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学生有班长、班级团干部、寝室长、其他学生代表等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团员通过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分党委备案后,拟确定张东晴等5名同志为发展对象,特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在公示期内,根据公示对象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学习、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及廉洁自律、培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对照党员条件(**第一条至第四条),通过来电、来函或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不符合党员条件、不宜发展的问题。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