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
家庭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它具有档案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点,即历史的原始记录。所不同的是,家庭档案是家庭生活中的原始记录,与其他档案形成的范围明显不同,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比较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 家庭档案是属于私有财产,保存在自己家中,您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力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档案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现将《陕西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 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档案法》及《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及电子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凭证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普通期货交易者的保护2022.10.08 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2022.09.13 2022股东来了 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 陕西赛区等你来挑战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2.05.13 假冒证券公司合作伙伴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案例2022.05.10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三——天广中茂案例分析2022.04.29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二——投资者权益保护2022.04.25 【齐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奖竞答指南2022.04.18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一——风险警示板2022.04.15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管理等有关问题。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