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
对你院4月28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60日。15日期满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不得上诉。但是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居然用这种盐腌牛肉!海安一卤菜被查! 为了节约成本,海安一卤菜销售个体户竟然利用肠衣盐来腌制牛肉,并向客户广泛销售。 3月29日,随着上诉期的结束,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同时禁止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民事合同纠纷法院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结案时间。人民法院立案民事合同纠纷后,一般在六个月内结案。情况特殊的,延长六个月,即一年内结案;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8余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788万余元。今日(11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新闻处获悉,此案今日一审宣判,方正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20万罚金,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镇江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华利用担任徐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徐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项目推进、优惠电价申报、子女入学、价格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