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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该署106年4月11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600374
一、依据该署106年4月11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60037461号函暨“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商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作业原则(附件1)”办理。 二、为办理国民中小学行政规划及资源、课程及教学、学前教育推动相关业务,该署拟于106学年度商借教师至台北办公室担任行政工作,说明如下: 1、公立学校(不含偏远、离岛、原住民族地区及小型规模学校)之编制内专任教师。 2、应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资,并具有相关教育行政知能、教育专业及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