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20年第4号。 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徐闻县锦和镇琼府药店等5家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主动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规定,同意注销
根据《海南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琼自然资督〔2019〕2号)要求,按照“整改一项、验收一项、公示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的原则,现将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任务(序号4)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至25日,共7天。公示期间,欢迎公众对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23882622
食品用洗洁剂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容器具或包装,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系完善饮食卫生的最终环节。为健全食品用洗洁剂之管理,保障卫生安全,爰规划食品用洗洁剂稽查抽验专案,针对市面流通之食品用洗洁剂进行标示查核及产品卫生标准检验,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次专案稽查项目包含食品用洗洁剂贩售业之食品业者登录及保存来源文件等,并重点查核贩售业贩卖及餐饮业使用之食品用洗洁剂标示符合性,另亦针对食品用洗洁剂之卫生标准进行抽验,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处办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药品可以国际寄国外的药品。 药品按照国际快递的可寄严格规定是不能邮寄的有很多人去各当地邮局国际快递药品到国外但是却寄不了然后又咨询其他国际快递官。 寄药品到国外怎么寄? 从中国可以寄药品到国外 但是到国药品本来就是禁运的 一般的国际快递公司都是发不了的 只能通过个别可以走药品的国际快递代理 个人用药是可以国际快递到国
珠海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 《通知》规定:珠海开发商期房预售款必须存入指定的专款专用账户,这笔款项的使用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同时,在确保开发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对预售款实行分段解除监管
中泰信托刚被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之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也于近日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罚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信托公司以往被罚大多都是关乎信托业务方面的原因不同,吉林信托此次被罚的原因相对有些“不寻常”。 8月23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吉林信托因为存在“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的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罚款四十万元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