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
公布日期:2022-12-26 发布单位:农经课 一、依据行
公布日期:2022-12-26 发布单位:农经课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111年12月21日农粮产字第1111091082号函办理。 二、鉴于曾文-乌山头水库蓄水量无法满足嘉南地区明(112)年第1期作灌溉用水需求,为避免灌溉至稻作生育中后期,无法继续供灌,导致作物无法收成之风险,经济部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下称农委会)于本(111)年12月12日会衔公告(如附件)针对嘉南地区曾文-乌山头水库灌区内农民于明年第1期作办理全面节水停灌补偿,并对受影响之育苗、代耕、稻谷烘干及良质米集团产区等稻作相关产业业者,提供救助措施,期将农民及相关产业受水资源不足影响降至最低。 三、查前揭公告事项附件第3点已载明,公告实施地区,不得要求供水灌溉,亦不得申办缴交公粮及“绿色环境给付计划(下称本计划)”112年度第1次耕作措施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