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
2023年3月14日上午11:00在行政楼313会议室召开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第五次学生工作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学生处负责人殷松昌、学生处副处长朱克诚、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以及学生处全体成员和全体辅导员。会议由学生处负责人殷松昌主持。 各二级学院学工科长通报了本院上周工作情况,从心理危机干预、学风建设、宿舍整改、卫生文明建设、毕业生就业率等方面对上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
为充分听取民意,广泛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特开设“院长信箱”,真诚欢迎您对我院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您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办理和回复,本“院长信箱”网民来信实行实名注册和属地管理。网民注册时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反映案件应为本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案件,反映内容应实事求是、文明守法
济南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或“本院”)成立于2021年8月12日,是由济南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和济南隆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创办的新型研发类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研究院以贯彻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为目标,抢抓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重大机遇并紧扣天桥区 “1339”战略,致力于包含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在化工、建筑、冶金、电力和交通等应用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在内的材料领域应用研究和新材料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院目前下设高分子合成实验室、工艺过程开发实验室、化学分析实验室、复合材料改性实验室、流体力学实验室和力学分析实验室
为了方便您就医,现将我院就诊流程提供如下: 1、咨询预约:通过网络预约、微信预约或电话(028-6764-3635)咨询预约的患者,只需在一楼大厅导诊台说明已预约,并报上您的预约号,即可优先就诊。 2、直接入院:请先在一楼导医台填写病历,并确定就诊疾病类别,我们将为您安排适合您的医生。 3、就诊:挂号后,导医将带您到分诊处等候就诊,我院导医将全程陪同、指导您就诊
2014年5月4日下午,德保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组织本院党员干警积极观看《广西田阳县反“**”出“实招”见实效》系列新闻报道,该新闻集中宣传报道田阳县采取“沉底换位”发现真问题、干部“回乡省亲”听取真意见、“绿色信封”收集真建议和动真碰硬解决问题的经验做法。 通过观看新闻报道,我院干警结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在思想上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强化群众意识;努力践行“**”要旨,在具体工作中解决突出问题;在作风上进一步增进群众感情、相信群众力量;围绕服务群众着手建立一套务实管用长效机制;更加注重聚焦“**”,把转变作风作为重中之重,以作风转变的成效体现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县委督导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好监督约束机制,把贪欲、私欲、邪欲扼杀在萌芽状态,走好人生每一步,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确保全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序开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贝莎服装商行与被告严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3949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7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工作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本院决定对俞志顺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场旁听。社会公众可在6月16日17时前向本院申请到听证会旁听(疫情期间,应疫情防范工作要求,请提前打电话预约
为了使本院ISMS(资讯安全管理系统)能贯彻执行、有效运作、监督管理、持续进行,维护本院重要资通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特颁布资通安全管理政策。 本政策旨在让同仁于日常工作时有一明确指导原则,所有同仁皆有义务积极参与推动资通安全管理政策,以确保本院所有职员、资料、资通系统、设备及网络之安全维运,并期许全体同仁均能了解、实施与维持,以达资讯通续营运的目标。 由全体同仁贯彻执行ISMS,所有资讯作业相关措施,应确保业务资料之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免于因外在之威胁或内部人员不当的管理,遭受泄密、破坏或遗失等风险,选择适切的保护措施,将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持续进行监控、审查及稽核资讯安全制度的工作,强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水准
被告人陈平文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平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8月1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260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