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3年9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2005年7月,王某从朋友那儿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2005年8月12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其前夫的住房公积金
前言: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2010年7月,夏某(女)与前夫周某(男)通过诉讼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二人对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2012年9月,夏某从她的一个朋友那里得知,周某在与自己离婚之前曾经暗自炒股,并且手中持有37万元的股票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因素包括: 1.父母双方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导读:分手协议书是同居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是签订的书面协议,那么,分手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依分手协议书履行约定义务,起诉法院能否获得支持?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协议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很多准备离婚人或许会问,约定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的呢?如果您也有这个疑惑,可以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约定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例:李某,女,28岁,2006年嫁给比自己大12岁的某公司推销员孙某为妻。婚后不久,李某即发现孙某与一女子有染,经调查该女子系孙某客户公司业务员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自此,新中国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此后,《婚姻法》几经修订,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