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存款被他人异地用假存折冒领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郧县邮政局赔偿储户李某存款损失8040元。 2007年9月19日,李某在郧县邮政局所属的谭家湾邮政储蓄所存款并设定密码,取得活期存折一本及银联卡一张。截止2007年10月4日,存折余额为8524.18元
婚姻生活中,不少夫妻或情侣为了家庭和双方关系的稳定,往往会约定签“忠诚协议”。可这些“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的有效,有的无效,那么哪些是有效的“忠诚协议”呢?本期编发的几个相关案例或许能给你释疑释惑。 案例:李女士因丈夫出现婚内出轨而将其告上法庭
家里亲戚和别人合伙盖房子,各自100平地,挨在一起,就想一起建200坪一栋房,日后出租,现在开挖地基的时候,把边上别人的地基挖松了,边上那房子出现了裂缝,如果要赔,是怎么赔?亲戚和合伙人一起赔还是? 是否有书面的合建协议,这种情况要考虑合伙建设协议及谁组织施工,肯定是需要共同赔偿,不过也要考虑上述因素区分主次。 区分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上,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金。对内关系上,按份责任,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无法区分,各承担50%
婚姻生活中,不少夫妻或情侣为了家庭和双方关系的稳定,往往会约定签“忠诚协议”。可这些“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的有效,有的无效,那么哪些是有效的“忠诚协议”呢?本期编发的几个相关案例或许能给你释疑释惑。 案例:李女士因丈夫出现婚内出轨而将其告上法庭
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子有两个月无采光,刘先生日前将中海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
婚姻生活中,不少夫妻或情侣为了家庭和双方关系的稳定,往往会约定签“忠诚协议”。可这些“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的有效,有的无效,那么哪些是有效的“忠诚协议”呢?本期编发的几个相关案例或许能给你释疑释惑。 案例:李女士因丈夫出现婚内出轨而将其告上法庭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备被申请人转移、规避财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避免存在滥用诉权、恶意通过财产保全损害他人利益之情形。为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是有区别的,跟着郑州离婚律师的小编一起看下文。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