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按时完成全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阿鲁科尔沁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经过60多年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管控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各种矛盾冲突尖锐,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同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 (一)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协调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工作安排,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本次执法检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依法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 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律学习宣传普及,配套法规制定等情况;二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情况;三是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标准、普查、监测等情况;四是执法监管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五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受理阶段: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审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40号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的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1、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经济合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储水和加压供水系统,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69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市(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2月2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造价管理总站(省住建厅511室)。 三、2018年新申请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密码,并按以上规定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