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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两种不同内涵的“自由贸易区”因为用词相同而造成使用上
为了避免两种不同内涵的“自由贸易区”因为用词相同而造成使用上的混乱,2008年5月9日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1],规定如下: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自由贸易区”对应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