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
从国际上对政府采购职能的规范和其所辖的范围来看,我国历史上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最早应开始于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随后,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有效结合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宏观调节政策而且需要在微观上寻找一种能够调节二者的差异和矛盾的管理体制。承包制既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权力和利益使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更坚实的基础又维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统一性保证计划经济要求的实现。它同时符合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要求是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的有效经营管理形式
(1)给予优惠待遇。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几项具体措施,其中有: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允许他们取得适当的报酬。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地区工作;边远省、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