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局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
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获准照之专业人士或获执照之实体所使用之信、信封、处方及其他文件或纸张,必须以葡文及中文载明其姓名或所采用之名称,以及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所从事之业务。同时诊所或场所所用之业务广告、招牌及广告牌只得载有上述法令规定的内容,以及禁止一切夸耀及隐晦之广告。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如证实不遵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者,科以澳门币1000至2000元之罚款,而违反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载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至10000元
特讯特区公报昨日刊登第14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
【特讯】特区公报昨日刊登第145/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物流业发展委员会,旨在协助特区政府制订、推广及推行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批示于公布翌日生效。 设立物流业发展委员会 物流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为:(一)就订定及执行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策略、措施和基础设施规划,以及相关的法规草案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二)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并提升其竞争力,尤其在发展第三方物流、完善技术标准、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物流讯息应用技术开发、加快物流人才培养等领域制定意见书、建议书及提议;(三)发挥行业社团的咨询和协调作用,尤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小型物流企业和社团保持沟通,评估业界需求并提出解决方法;(四)搜集、整理及分析物流业资料,尤其涉及其他国家和邻近地区的物流业发展状况的资料;(五)跟进及分析物流业的发展情况;(六)研究并促进物流业的区域合作机制;(七)制定及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