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
在责任保险的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常常会与第三者在赔偿责任和赔偿
在责任保险的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常常会与第三者在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从而发生一些费用例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制作有关文件的费用等。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这是因为:首先在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都约定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第三者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或做出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对于其认为不合理的赔偿金额部分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自2020年10月1日起
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现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020年修正,修正条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提请仲裁时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为高效便捷处理金融借款争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