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新年伊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了其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此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再次为建筑企业减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共15条
4月12日,住建部官网公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等7条国家标准,全部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明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政策文件:《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渑政〔2021〕1号】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0〕11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和县政府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要求,我局对县政府2020年9月1日前出台的文件初步筛选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09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现就起草《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工作解读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2020年8月,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各地对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涉及民法典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函〔2021〕16号)精神,区政府对2021年营商环境领域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区司法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决定修改、部分保留的文件内容进行梳理汇总、报区政府集中发布。 附件:1.决定废止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 2.决定失效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54件) 3.决定保留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85件) 4.决定修改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等规定,市局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嘉食药监办〔2008〕41号)、《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嘉食药监市〔2005〕1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上述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已重新修订,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市局决定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柠檬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民政部业务司局盖章,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跟进推出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旨在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一直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第257号令,废止了多项部门规章,其中《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赫然在列。新规2022年3月1日立即生效,这就意味着执行多年的进口涂料备案正式取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但企业需要注意上述决定并不意味着涂料相关的有害限值国家标准也失去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