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
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缓缴期限延长。 根据《通知》,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今年5月,河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有关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方案。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整理了近期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以便缴费人参照执行。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的险种及执行期限?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近日,浙江省出台《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根据通知,此次延长政策具体内容为: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至6月。同时,此次通知也将社保缓缴的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底
2021年是中国***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
汉口企业代账税务申报,将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26条措施中的第一条即为“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在社保缴费方面,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4日对外公布上半年我国轻工业经济运行数据:今年1―6月,轻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10.68万个,实现营业收入8.54万亿元,实现利润5314.94亿元,行业营业收入利润率6.22%,较1―5月提高0.15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工业0.8个百分点。 “轻工行业经济运行总体延续了3月份以来恢复改善的势头,呈现积极向好的变化。上半年轻工行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出口降幅继续收窄
5月1日起,社保费率降至16%,这8个要点一定要记清楚!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9〕13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2011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