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21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2011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2011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2011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2011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2011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2011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而要是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话,除了可以进行申诉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