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件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以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南京公司注册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