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万元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黑龙江省兢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份注册成立确定"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拓新品以新品创效益"的思路先期投入一百万元引进德国PLC微电脑控制的五加仑桶和330毫升、500毫升的灌装生产线;以国家制药车间的标准,建立高标准的空气净化无菌车间;同时改进生产工艺在完善的水源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水处理间的水质过滤建立设备完善的检验室。加强对水源水质过滤、成品水的监控检测确保消费者饮用的每一滴水都是优质纯正的天然苏打水。2006年,省、市质监部门对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关于《黑龙江省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检查细则》的考核,我公司率先第一批通过考核,并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生产必备条件检查合格"的证书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经济水平的显著提高,目前在我国设立的企业总数已经超过2900万家,大大小小不同领域的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可谓琳琅满目。 很多网友一直对中国公司的名字感到不解,尤其是公司全称中的“有限”二字。基本上大多数企业的全称都会标上这两个字
生态环境部印发最新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有哪些?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同意,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 红网时刻3月10日讯(记者 彭双林 摄影 李长宏)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面临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出现了企业越做资金越紧张的现象。对此,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接受红网时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已联名湖南代表团30多位代表,上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
雕塑对收藏和摆放空间的需求,使得收藏雕塑的人数很少。然而,这并不否定中国雕塑的应有地位。在外国收藏品中,雕塑将是其中之一
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首次被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
云南云南东达物流公司专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公司拥有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素质优良的管理人才、业务精英。我们有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配到与您货物相配的车辆,并在最短时间内就到达目的地,为高效、优质的物流服务做最好的诠释. 云南钢材物流运输公司.云南钢材物流运输公司.云南东达物流公司.专业运输4米.6米.12米钢材运输. 云南云南东达物流公司是一家以物流运输为特色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一百万元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以下简称行政执行处)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 (一) 义务人依其经济狀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二) 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