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广东尚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深知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使用本网站前,请仔细阅读以下使用条款,该使用条款中包含您作为本网站用户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1.1 在用户遵守本使用条款的前提下,尚明授予用户关于本网站的有限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可撤销的、仅为个人用途的非商业性的使用的权利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的质量导向,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十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当你的企业因为部分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政府部门会将其公示在工商网上,而当你在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各种从业资格等事项时,政府部门会因为你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而慎重考虑这些你所办理的事项。而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是禁入 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公司名称,点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看被列入原因。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壮大,使基金会志愿者团队得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和支持郑州大学师生及校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郑州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