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北京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的认定范围,教师资格认定只受理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 根据当年工作文件,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命令公布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79/83号政府命令 -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透过第MSC.1(XLV)号决议通过了公约的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修订的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于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1(XLV)号决议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承德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全面把握科技创新对审计定性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科技改革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握科技改革创新总体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省决定精神重大改革方向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为创新型承德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 支持各县区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