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1〕5号)相关规定,现对光明区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进行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 (三)《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1〕5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环评通过就能马上开工?你还差这个流程! 竣工环保验收是指办理环评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检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是否达到处理效果。 以前,竣工环保验收是由环保部门负责的,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修改并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随着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今,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境保护设施都是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了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首先我们要知道,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旨在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电信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许可证的发放,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有效地确保发放许可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下文我们就介绍下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流程内容,希望对您办理资质有帮助
第一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凡在徐州市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致力于从非电子商务行业向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及转型的企业,均可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应起示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拥有会员证的要交回会员证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投资在结算金额3万元以内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是指审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对零星修缮小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