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丁列明建议: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现行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 针对我国当下存在的人口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指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已与我国当前的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政策等不相适应,建议尽快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他表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但“十二五”以来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大幅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明显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生育意愿发生重大转变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南召房产网 159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对新增站点的要求,现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拟在江苏省徐州市新增设的函授站信息公示如下: 本次新增设函授站的依托建设单位九州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嵩山路1号,是由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该依托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对设站单位的要求。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于2021年6月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出建站申请,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通过初审建站申请材料、设站单位负责人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后,经2021年10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依托九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函授站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需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园长。 第二条 有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1:6—1:7、寄宿制为1:4—1:5
为加强市场内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农产品活动,确保市场内经营主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农产品为不合格农产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2018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6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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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事业方面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