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019年2月中旬北玻股份(3.54-3.54%诊股)旗下上海镀膜玻璃公司正式变更为镀膜玻璃公司洛阳镀膜生产线划归镀膜玻璃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公司的业务触角延伸至中原及西部市场完成一次华丽的战略调整。就在镀膜玻璃公司整合后的首月镀膜玻璃单月产销量创历史新高达到44万方!其中上海镀膜产销量达到23万方洛阳镀膜产销量达到21万方。 镀膜玻璃公司自2016年以来产销量逐年提升
哈弗F5国潮版车型今日上市 【微视频】 致每一双辛勤的双手! 2019年12月28日上午10点16分,郑州地铁2号线二期初期运营仪式活动在黄河迎宾馆站举行。随着郑州地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洲的宣布。上午11点16分,2号线二期正式开始面向社会初期运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金山网讯 昨天15时43分,市气象台升级发布雾霾橙色预警信号:目前我市已达重度霾,预计未来24小时将维持,请注意防范。 “三九四九冰上走”,今天是“三九”的第六天,意味着已经到了最冷的时候了,走在外面明显觉得比前些时候冷了不少。未来几天依旧维持这样的温度,要注意保暖,出门时最好戴个口罩,既保暖,又防雾霾
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集团。尊重人才,让员工成就事业;方法科学,让管理创造价值;绩效卓越,让企业基业长青。 对客户负责
泸州云龙机场9月10日通航国庆节前还将开通这些航线《新闻》 经民航、空军相关管理单位批准,泸州云龙机场定于9月10日起正式开通贵阳—泸州—石家庄航线,这是泸州云龙机场开通的第一条航线,国庆前飞上海、深圳等地的航线也将陆续开通。这是记者从今日下午举行的泸州云龙机场通航新闻通气会上获悉。 贵阳—泸州—石家庄往返航线由多彩贵州航空有限公司正式开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关工委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全省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委的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