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承德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全面把握科技创新对审计定性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科技改革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握科技改革创新总体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省决定精神重大改革方向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为创新型承德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 支持各县区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各省、自治区加拿大28平台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加拿大28平台兵团加拿大28平台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加拿大28平台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近日,法舟律师顺利通过中国***审核,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完成备案之后,依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法舟律师可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5.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法舟律师成立于2005年,经过十余年的稳健发展,已成为无锡乃至江苏地区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