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四部委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提升我院教科研水平,学院经过认真调研,修订、完善了《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经2016年6月22日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7月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申报各级纵向科研项目,提高项目成果质量,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第一条为营造积极创新、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促进校内举办各类国内外自然科学学术会议的规范化,提升学术会议的水平和效益,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自然科学学术会议是指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科学技术协会共同主办,相关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杨钟健学术讲座”和“创新论坛”,以及由西北大学及各院、系、所、部、中心等单位名义主办或承办的以自然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一般学术会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术会议的院、系、所、部、中心等单位是学术会议的直接责任人
2015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标准。近日,吴中法院对一起超市销售无3C认证安全座椅的案件作出判决,该超市需向消费者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2015年10月,金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某品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价格分别为1980元和1680元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奖励和补贴办法》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全市围绕“创业大连·梦响滨城”主题开展创业活动,营造浓厚创业氛围,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积极鼓励我市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汇聚各方资源,组织开展包括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关于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宝县,设立灵宝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灵宝县的行政区域为灵宝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海财经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学校各期损益。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