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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8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