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85916。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