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八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时。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项但书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