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时。
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项但书规定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