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113720
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第7款所称
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第7款所称“主管”,依本部 97年9月8日法政决字第0971113720号函所示,不包含副主管;第2条第1项第12款所称“主管人员”,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12款业务主管人员范围标准第 20 条规定,则包含副主管人员,至本法第2条第1项第11款之政风及军事监察主管人员,由于其亦系业务属性特殊之人员,解释上应比照同条项第12款,包含副主管人员在内。 总机:02-23413183 本网站支援IE与Firefox,**浏览分辨率为1024x768以上。
